2018年8月19日 星期日

2018年8月19日主日講道


「稱義:神的認可」

羅馬書三章2731
釋經筆記:
⑴「用何法沒有的呢?」27節這句話是承前面「哪裡能誇口呢?沒有可誇的了」的宣告之後,接著提出的修辭性問句,意思是:「那麼是因為什麼律,所以會沒有可誇的呢?」(參見其他中文譯本)。
⑵「立功之法」的原意是「行為的律」,而「信主之法」原意則是「信心的律」。在羅馬書的用法中,「某某的律」未必是指舊約中關於某某的律法條文,例如「賜生命聖靈的律」的律」(羅八2)是指在生命的靈掌管治理下所產生的結果,「罪的律」(羅七25)則是指在罪的權勢之下,人所面對無法自拔的制約,同理「丈夫的律法」(羅七2、3)是指身為有夫之婦的妻子所需接受的約束。
⑶所以羅三27「乃用信主之法(乃是因為信心的律)」所要表達是:當人活在信心之中,行事為人全讓信心主導,那麼就不存在任何誇口的可能性。因為人的「稱義」,不是因為出於自己的行為達到某個標準被神所認可(例如遵行律法),而是因著信讓耶穌藉由聖靈所完全掌管,是這種出於信的順從,讓我們被神所接納與肯定。另一方面,只要人仍在「立功之法(行為的律)」的心態之下,亦即眼可見的作為才具有意義,那麼就必然無法逃脫讓人自高的「誇口」(林前八1,西二18,提前六4),因為一旦離開了神的接納與認可(所不見的),人就必然會靠自己的作為來尋求自我肯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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