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9月2日 星期日

2018年9月2日主日講道


「和亞伯拉罕一同得福」

羅馬書四章913
釋經筆記:
⑴「這福」是指68節中大衛所提到的「有福」,就是「主不算為有罪」,被神所接納之人,因為這樣的人是「被神算為義」的人,而「你們義人應當靠耶和華歡喜快樂」(詩篇卅二11),「惟獨倚靠耶和華的必有慈愛四面環繞他」(詩卅二10)。這也讓亞伯拉罕「得稱為神的朋友」(雅二23,賽四一8)。「承受世界」就是指「承受神的國」,而「因信得著所應許的聖靈」(加三14)則是印記。
⑵「這福是單加給那受割禮的人嗎?」會這麼問,是因為在創廿二18神如此應許亞伯拉罕:「地上萬國都必因你的後裔得福,因為你聽從了我的話。」所以猶太教的拉比傳統上認定「這福」是單給亞伯拉罕肉身的子孫,就是受割禮的猶太人。也因此在初代教會曾有「外邦基督徒是否需要受割禮才能得救」的爭議(使徒行傳十五),當年在耶路撒冷召開的大公會議結論簡單說,就是外邦人要承受神的國不需要先歸化成猶太人。羅四9~13則是從亞伯拉罕先被稱義(創十五)十四年之後才受割禮(創十七),來證明受割禮並非稱義「承受神國」的先決條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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