羅馬書九章29~33節
※釋經筆記:
羅馬書第九至十一章是要處理一個難題:既然第八章提到沒有任何事物能叫我們與神的愛隔絕,為何猶太人(以色列)身為神的選民,但卻會落入拒絕並逼迫福音(教會),以至於無法得到神所應許給亞伯拉罕的福,就是得著神兒女的名份與權柄(八16、23)?為解釋這並不代表神的話落了空(九6),第九章釐清了神「揀選」的本質,按次序是:
㈠神所揀選的群體向來都不是從血緣認定(羅九6~8,加三6~9),而是以信為本(界限是根據信心而劃定,加三6~9);
㈡雖然神有絕對主權憑己意行事(羅九20~24),但神的揀選斷不違背神的公義(羅九14),神並不偏待人(羅二11);
㈢神的選召與神的預知有不可分的關係(羅八29~30),而神在施行毀滅之前都有多多忍耐寬容(羅九22,二4~5;提前一16;創十八),因祂是「發憐憫的神」(羅九16);
㈣猶太人得不著所追求的義(被神接納),是因為他們倚靠自己所認定的宗教努力,而不是在信心中讓基督做生命的主(羅九30~32),只能自己承擔當得的果。
㈠神所揀選的群體向來都不是從血緣認定(羅九6~8,加三6~9),而是以信為本(界限是根據信心而劃定,加三6~9);
㈡雖然神有絕對主權憑己意行事(羅九20~24),但神的揀選斷不違背神的公義(羅九14),神並不偏待人(羅二11);
㈢神的選召與神的預知有不可分的關係(羅八29~30),而神在施行毀滅之前都有多多忍耐寬容(羅九22,二4~5;提前一16;創十八),因祂是「發憐憫的神」(羅九16);
㈣猶太人得不著所追求的義(被神接納),是因為他們倚靠自己所認定的宗教努力,而不是在信心中讓基督做生命的主(羅九30~32),只能自己承擔當得的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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