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9年4月15日 星期一

2019年4月14日主日講道


羅馬書十章413
釋經筆記
羅馬書十4「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」這句話有二層意思:
①神所啟示律法之「目的」是讓人可以成為神兒子的樣式。
②律法作為成文法必定是無法窮盡涵蓋所有情境的,所以基督來,在地上活出律法對人的期待、就是「成全」了律法。當他升天後則透過賜下聖靈,「終結」了猶太人為要遵守律法所建立的傳統宗教規條(他們「追求律法的義,反得不著」羅九31),亦即「結束」了律法的不完全。
羅十5「摩西寫著說:人若行那出於律法的義,就必因此活著」(引自利未記十八5),是指律法的原意,乃是要讓人可以坦然無懼活在神的面前。羅馬書在此並非陳述律法的不足(羅馬書七章已多有描述),乃是要指出「律法的義」是因著信,而非藉由猶太教的行為規範所獲得,既不需要高深的宗教知識﹝取經﹞(6),也不需要透過靈媒接觸﹝通靈﹞(7)。人能活在神的光中,乃是藉由「信主的道」(8),就是當人「不隨從肉體、只隨從聖靈(耶穌的靈)(4)時,「律法的義」之要求就在人身上滿足了。
羅馬帝國的臣民必須稱皇帝為「主」,所以羅十9「口裡認耶穌為主」不是隨口說說,而是讓耶穌在生命中掌權作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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